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医药费用,经审核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与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结算,不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拒付费用。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其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定点医药机构认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的,应当在协议履行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同级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具体情形和约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解除服务协议或者不再续签服务协议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以视既往协议履行情况、提出解除协议的原因,或者根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费用开展全面核查。核查发现涉嫌违法或者违反服务协议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解除或者不再续签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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